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报告制度,快速处置突发事故,减少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现将国贸系统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报告的相关要求通知如 下:
一、国贸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及时、逐级上报国贸公司及市安监局等相关单 位和部门。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建国贸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由总承包单位及时报告建设项目管 理单位、市质监站及市安监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 位及时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及时报告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市质监站及市安监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三、国贸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有关建设工程重大伤亡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纳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承包合同管理。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时间要求应严格按照武国贸[2003)50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